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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公告

  时间:2020-02-17        大    中    小     

  尊敬的各企事业排污单位负责人: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管理名录》)、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晋环环评〔2020〕12号)要求,现就2020年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公告如下:

  一、申领或登记范围

  全市列入国家生态环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2019年名录》)的所有行业排污单位,凡未持有国家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许可登记的,都应申领国家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或进行登记。

  二、管理类别

  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分为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排污单位可根据《2019年名录》规定,结合企业自身所属行业类别查看所属管理类别。属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申领排污许可证,属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用申领排污许可证,只需登录信息平台完成登记即可。

  三、核发权限

  1.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重点管理排污单位由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核发;

  2.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简化管理排污单位,由各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核发;

  3.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由排污单位自行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上填报排污登记表后,自动即时生成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自行下载打印留存。

  四、申领程序

  (一)注册、登录。排污单位可登录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e.gov.cn)注册账号,首页法规标准栏目,可查找相关法规标准、附件资料等。

  (二)填报信息。排污单位可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关要求,在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核发机关提交通过该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无行业规范的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2018)填报。排污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信息公开。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前,应当将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通过信息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核发。有核发权限的核发部门按照审核程序、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依法作出核发决定。

  (五)证后执行。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后,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按期完成执行(守法)报告、环境管理台账、自行监测信息等填报工作。

  五、申领登记时限

  (一)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凡属于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的33个行业中的排污单位,仍未依法领取国家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或登记的,需立即依法领证或登记的,最迟不得超过2020年3月底。具体行业和管理类别见附件2。

  (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

  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除清理整顿行业以外所列行业中已投入运行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6月底前领证或登记。具体行业和管理类别见附件3。

  六、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的处罚

  (一)对无证排污的处罚

  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2.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

  3.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对不按证排污的处罚

  排污单位存在以下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

  2.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4.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附件:附件1.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附件2.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

  附件3.2020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和管理类别表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

  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0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