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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十八批)

  时间:2021-05-08        大    中    小     

  为全力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边督边改工作,根据《关于开展第二轮第三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通知》和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边督边改信息公开有关要求,现将交办忻州市群众信访举报第十八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批  2021年4月30日)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办结 

责任人被 

处理情况 

1 

D2SX202104240037 

韩家川乡韩家川村,河流内长期存在流黑水的情况(严重时汇入黄河河内会呈现一半黑水一半清水的情况)并且村内地下水也收到污染,井水浑浊。 

忻州市保德县 

 

1、经调查,群众反映的韩家川乡韩家川村河流为寺沟河,该河属于季节性河流,发源于保德县孙家沟镇太平沟村,经保德县韩家川乡韩家川村汇入黄河,河段长28.45km,流域面积82.8km2,寺沟河沿线共涉及3个乡镇、11个村庄。与寺沟河相邻的县道桥西线和在寺沟河河道内建设的扶贫公路是我县中南部主要的矿产资源运输通道,沿线运输车流量特别大。寺沟河内的水主要来源于下雨期间的雨水和寺沟河上游煤矿企业、中石油污水处理站经处理后的排水。联合调查组现场检查时,河道内未发现有流黑水的现象。通过对寺沟河及支流周边环境、村庄、道路、河道、企业实地查看和查阅资料、走访、分析研判,引发河道内有黑水现象的成因主要是下雨期间雨水极易将运煤车辆抛洒物、道路积尘和企业厂区、道路积尘及河道两旁的垃圾、积尘冲刷到河道内,对河道水体造成影响;河道两边及河道内垃圾、积尘在企业排水时易对河道水体造成影响;河道内水流量大时会将河道内附着在河床的沉积物冲刷起来,对河道水体造成影响。河道内有时存在流黑水现象属实。 

2、举报内容“韩家川乡韩家川村村内地下水也收到污染,井水浑浊”问题不属实。 

经联合调查组调查,韩家川村共有15眼井。县水利局打井3眼,为村民主要地下饮用水源,其中1眼为常用水、1眼为备用水源,1眼暂时停用;村民自打灌溉水井12眼。2019年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保德分局委托有资质监测单位对韩家川断面共监测12次,监测报告显示韩家川断面各项指标合格;2020年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保德分局委托有资质监测单位对韩家川断面共监测11次,监测报告显示韩家川断面各项指标合格;2021年3月10日,山西省忻州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保德县地表水韩家川断面进行了监测,监测报告显示韩家川断面各项指标合格;近三年县水利局对韩家川村饮用水水样化验显示各项指标均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2021年4月26日县水利局工作人员对常用饮用水进行了取样,委托山西水务宏远水质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测,检测报告显示水质合格。因此韩家川村地下饮用水源没有受到污染。 

部分属实 

1.孙家沟镇政府严格履行河长职责和属地监管责任,对寺沟河孙家沟段河道进行了清淤和清垃圾工作,使河道内煤灰杂质积淀的情况大为改观。 

2.县交通局从4月13日起对桥西线牧塔至孙家沟段、王家岭至韩家川扶贫公路,加强日常养护,派出专业养护人员加大清扫频次,对该两段路面及边沟排水进行路域环境整治。 

3.韩家川乡政府加大了巡河力度,增加巡河力量,督促村内要经常清理河道旁生活垃圾,教育村民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环保意识。 

 

 

 

1.于2021年4月13日县交通运输局局党组集体对县交通公路服务站站长进行了约谈。对桥西线孙家沟段公路养护责任人给予解聘处理。 

2.于2021年4月12日孙家沟镇党委书记对片长(镇人大主席)、(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主任)进行了约谈;镇纪委书记对孙家沟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牧塔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进行了约谈。 

2 

D2SX202104240022、D2SX202104240021 

1、聂营镇西高泉村原来的村支书刘换文多年来将选矿产生的尾砂倾倒污染农田,使农田不能耕种。 

2、聂营镇西高泉村原来的村支书刘换文多年洗尾矿,拉尾砂倾倒入村民50多亩地,玉米地和菜地受到污染。 

忻州市代县 

土壤 

经调查,反映的刘焕文原为聂营镇西高泉村村支书,2005年10月至2011年11月任西高泉村村委主任,2011年12至2017年8月任西高泉村支部书记,2017年7月21日受到留党察看2年处分,2017年8月不再担任西高泉村村支部书记。 

西高泉村村西遗留的废矿渣为刘焕文开办选尾厂时遗留,该选尾厂于2016年由代县人民政府进行了关停取缔。2021年4月22日调查组现场勘查时,该选尾厂部分生产设备未拆除,但已荒废时间较长,现场无任何生产迹象,目前场地内遗留大量尾砂,占用西高泉村集体土地63780.47m2,其中耕地50409.77m2,其他农用地6330.83m2,建设用地7039.87m2。2020年5月当事人进行了覆土治理,但仍有尾砂裸露,造成扬尘污染,举报情况属实。 

部分属实 

该问题与第十四批(D2SX202104200059)处理情况相同。 

1、针对刘焕文尾砂堆违法占用耕地的行为,代县自然资源局已进行占地类型和面积核定,并对刘焕文破坏耕地的行为进行鉴定,对构成刑事犯罪的,将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中。 

2、针对该尾砂堆尾砂裸露的问题,聂营镇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立行立改,立即制定治理方案,督促涉事当事人,对该尾砂堆进行降低高度、阶梯式平整,计划于2021年5月30日前对该尾砂堆覆土复耕治理完毕。 

已办结 

该问题与第十四批(D2SX202104200059)问责情况相同。 

3 

XX2SX202104240019 

  

2020年9月25日,在同村村民的告知下得知举报人家的耕地在没有任何通知及征用的情况下被忻州市国荣矿产经销有限公司私自占用本人两块耕地(静乐县堂尔上乡黑庆坨经度112.297042纬度38.513974。大背1.86亩、蛇窝3.63亩共计5.49亩)进行修路,挖山,采石。事件发生后本人于2020年11月23日去忻州市静乐县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以让本人提供忻州市国荣矿产经销有限公司法人的详细信息,因身份证号码为由未受理此案件,本人又将资料提交给忻州市静乐县国土资源局得到的答复就是回家等通知。至今未接到任何通知。 

静乐 

生态、大气 

1、经静乐县自然资源局调查核实,根据静乐县土地利用现状及第二次、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忻州市国荣矿产经销有限公司修路及建设安全平台动土区域无耕地,影像显示无耕地特征。忻州市国荣矿产经销有限公司未私自占用举报人两块耕地,反映情况不属实。但该企业因进入矿区需挖山修筑运输道路,问题属实,不存在采石行为。问题部分属实。 

2、已转静乐县人民法院,法院的受理庭正在根据举报内容调查核实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向督察组反馈。 

3、反映的“本人又将资料提交给忻州市静乐县国土资源局得到的答复就是回家等通知,至今未接到任何通知。”的问题不属实。 

经静乐县自然资源局调查核实,静乐县自然资源局机关和其下属的杜家村国土服务中心信访中未接收到过所提交的请求资料。该反映问题不属实。 

部分属实 

杜家村镇政府要求忻州市国荣矿产经销有限公司要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各部门的法律法规,未经允许不得复工复产。 

已办结 

  

4 

X2SX202104240007 

举报忻州市代县大红才铁矿违法占用原大红才村及村民的土地,及其官商勾结侵害村民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破坏生态环境,污染水资源。 

大红才铁矿于2001年在大红才村开采矿石以来,未征得村民的同意,也未对大红才村民进行补偿或赔偿,炸毁了大红才村村庄,损毁了村民的房屋、院落,侵占、破坏了村集体及村民的耕地,殴打村民。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石墙村村委主任法定代表人付德德与代县大红才铁矿互相勾结,欺骗村民,将大红才村所有的荒山、荒坡、荒沟、荒滩以赞助费形式让代县大红才铁矿占用。乱挖乱采,堆放尾矿石渣,严重地破坏了环境,污染了水源。诉求:大红才铁矿赔偿被损坏的房屋、被占用的土地。 

忻州市代县 

生态土壤 

1、经调查,2001年大红才村与石墙村合并,现已无人居住。2003年3月27日大红才铁矿与聂营镇石墙村委会签订占用土地协议,并进行补偿;2007年7月17日大红才铁矿与大红才村村民签订租赁荒山荒地协议,经协商一致,租赁村民荒山荒地按每亩每年400元进行了补偿;2011年6月7日大红才铁矿与聂营镇石墙村委会及部分村民签订占用荒坡荒沟协议,集体荒坡荒沟每年1万元,村民荒坡荒沟每亩每年560元,不存在未征得村民同意,未进行补偿占用土地的情况,举报情况不属实。 

经代县公安局调查,大红才铁矿为正规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聂营镇派出所未接到反映的关于炸毁了大红才村村庄,损毁了村民的房屋、院落,殴打村民等的相关举报。举报情况不属实。 

2、经调查,付德德,曾用名付智,男,汉族,群众,1949年10月23日生,身份证号*************,初中文化程度,聂营镇石墙村人,2007年6月至2020年11月担任聂营镇石墙村村委主任。是否与代县大红才铁矿存在互相勾结的问题,代县纪委正在调查中。 

2011年6月7日,付德德作为石墙村委会负责人,与大红才铁矿签订占用荒山、荒坡、荒沟、荒滩、荒地协议,并有部分村民签字(马桂花、白来秀、呼茂生、杨兰斗、付录、安福宝、常艮秀),付费形式为赞助费。举报情况属实。 

3、经代县自然资源局调查,代县大红才矿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6日办理采矿许可证(证号:C1400002013022120128790),有效期至2023年2月6日。该公司为有证矿山企业,未发现私挖乱采的行为,举报情况不属实。 

2021年4月24日,调查组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一、二采区产生的废渣堆放至1#排渣场,部分废渣裸露未及时覆土绿化,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举报情况属实。 

经代县水利局实地调查和查阅相关资料,大红才村原为石墙村的自然村,已搬迁多年,目前无人居住,代县水利局未建供水工程,无水源地,不存在污染水源的现象。举报情况不属实。 

部分属实 

该问题与第十六批(D2SX202104220065)处理情况相同,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代县分局已于2021年4月26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忻环代罚告字〔2021〕63号),拟处罚3.5万元,同时责令该公司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要求,对排渣场进行全面整治,覆土绿化,减少对当地生态环境的影响。 

已办结 

该问题与第十六批(D2SX202104220065)问责情况相同,代县纪委已于2021年4月19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拟对聂营镇自然资源服务中心主任范小江进行提醒谈话;拟责令代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执法四室主任陈海斌作出书面检查;拟对聂营镇云雾村支部书记何会中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 

X2SX202104240029 

举报人反映:1、忻州市五台山景区2006年开发时征用金岗库乡金岗库村、大甘河村、蛤蟆石村三个村的耕地。2016年小插箭村把大队新垫的机动耕地,乡村干部私自出卖给个体老板建宾馆酒店、大宝寺、充电站。石咀乡石咀村南坪村建的酒店宾馆的生活污水,都不经过处理直接排在清水河的河道里。五台山台怀镇东台沟村、草地村、阳坡道村、北紫岩村、下长处村把耕地同样建成宾馆酒店的生活污水直接排进河道。原国土所所长现住建局局长韩存伟,违批违建,致使景区内大部分污水不经过处理直接排入清水河道内,生活污水造成了很大的污染,臭气熏天。2、举报五台山环保分局副局长赵义堂,1999年,我托人联系了一个客户(河北省精诚实业开发公司),与液化气供应站瓮旭波经理签订了代销合同以及有关代销应有的一切手续和工商税务证件的复印件。赵义堂不让我经营,他自己没有手续都可以经营液化气代销,且当时派出所还给了我处罚决定书,请求相关机关对其予以处分,维护我的相关权益。3、忻州市五台县金岗库乡麻地沟村干部勾结亲戚拉票选举,非法出卖村民耕地,贪污拨款。4、五台山风景区公安局保安公司,五台山监察大队,因向举报人索要回扣不给,被殴打。 

忻州市五台山风景名胜区 

 

1、反映的“忻州市五台山景区2006年开发时征用金岗库乡金岗库村、大甘河村、蛤蟆石村三个村的耕地”问题属实,但属合法征用。2、反映的“2016年小插箭村把大队新垫的机动耕地,乡村干部私自出卖给个体老板建宾馆酒店、大宝寺、充电站”问题部分属实,但属合法行为。3、反映的“石咀乡石咀村南坪村建的酒店宾馆的生活污水,都不经过处理直接排在清水河的河道里”问题部分属实,但未对清水河及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4、反映的“台怀镇东台沟村、草地村、阳坡道村、北紫岩村、下长处村把耕地同样建成宾馆酒店的生活污水直接排进河道”问题部分属实,但未对清水河水环境造成影响。5、反映的“原国土所所长现住建局局长韩存伟,违批违建,致使景区内大部分污水不经过处理直接排入清水河道内,生活污水造成了很大的污染,臭气熏天”问题不属实。6、反映的“五台山环保分局副局长赵义堂,1999年,我托人联系了一个客户(河北省精诚实业开发公司),与液化气供应站瓮旭波经理签订了代销合同以及有关代销应有的一切手续和工商税务证件的复印件。赵义堂不让我经营,他自己没有手续都可以经营液化气代销,且当时派出所还给了我处罚决定书,请求相关机关对其予以处分,维护我的相关权益”问题不属实。7、反映的“忻州市五台县金岗库乡麻地沟村干部勾结亲戚拉票选举,非法出卖村民耕地,贪污拨款”问题属实。8、反映的“五台山风景区公安局保安公司,五台山监察大队,因向举报人索要回扣不给,被殴打”问题不属实。 

  

  

  

部分属实 

2021年4月26日,五台山管委会副主任刘明国、白利军共同组织召开了专题推进会,要求各单位提高站位,抓住重点,抓好调查处置工作。由石咀镇纪检分别对石咀、南坪村两委共16人进行了提醒谈话,责成其对各自辖区内环境进行整治,同时要求执法队加强经营场所监管,强化生活污水治理,坚决杜绝污水直排。 

  

已办结 

由石咀镇纪检分别对石咀、南坪村两委共16人进行了提醒谈话 

6 

D2SX202104240054 

段家堡乡角川村,2007年开始,几十人到上百人的施工队伍以复垦的名义到处挖煤,现常驻角川村,村四周的山都被挖空,山上有很多矿坑,破坏山体。村民向原平市国土部门反映,国土局回复未发现矿坑,数十年一直没有人解决此事。 

忻州市原平市 

生态 

经查:段家堡乡角川村在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顺煤业有限公司矿区范围内。该公司位于原平市段家堡乡与宁武县薛家洼乡交界处。企业所有证照均注册于宁武县,系宁武县监管的露天开采煤矿企业。1、经段家堡乡政府、原平市自然资源局调查核实:段家堡乡角川村不存在土地复垦项目。举报内容所说的施工队是安顺煤业有限公司施工队,在矿界内正常施工,不存在私采滥挖。2、经原平市自然资源局调查核实:2007年以来,原平市自然资源局在对段家堡乡角川村的突查检查中,立案查处五起“非法采矿”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96339元,处以罚款76670元,共计173009元。段家堡乡角川村确实存在过“私挖乱采”的现象,反映情况属实。2021年4月26日,经现场勘察及走访询问角川村及周边,未发现“私挖乱采”的现象。原有私采挖掘点至今无变化。3、经原平市自然资源局查阅“信访登记台账”核实,未发现此类内容的举报信息。 

部分属实 

1、原平市委、市政府责令段家堡乡政府加强日常巡查,发现有私挖乱采、破坏自然生态违法行为的,及时上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2、原平市委、市政府责令原平市自然资源局,加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矿山违法采矿的违法行为。 

已办结 

与第十批编号:D2SX202104160057问责情况相同 

7 

X2SX202104240006 

举报忻州市代县宏威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没有任何关于露天破碎加工环评手续的情况下未批先建,而且还在固定式破碎机、输送带、包括堆放等等全部加工流程裸露无降尘下未封闭生产,造成扬尘满天,石料尘土刮的满山,其企业生产位置离二广高速九层崖不足一公里。更离雁门关5A级景区范围也不足一公里。 

忻州市代县 

大气,其他污染 

经调查,代县宏威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环保手续齐全,未发现举报反映的问题。反映问题企业实为代县凤英石料厂,与代县宏威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为同一法定代表人,该厂排渣场紧邻代县宏威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原料库。1、经调查核实,代县凤英石料厂在排渣场地约300米处新建一套破碎及输送系统,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属未批先建项目。举报情况属实。2、2021年4月19日现场检查时,该厂新增设的破碎系统未运行,露天安装固定式破碎机、输送带未进行全封闭,现场堆存的石子露天堆放,未采取苫盖等有效抑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举报情况属实。 3、经代县自然资源局和代县交通局实地勘查,代县凤英石料厂破碎系统位置距二广高速(九层崖下隧道)直线距离1.2km,距雁门关风景区南入口直线距离10km。举报情况不属实。 

部分属实 

该问题与第十二批(X2SX202104180049)、第十三批(X2SX202104200002)处理情况相同。 

1、针对代县凤英石料厂未批先建的问题,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代县分局已于2021年4月23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忻环代罚告字〔2021〕59号),拟处罚18005元;责令该企业限期补办相关环评审批手续。 

2、针对代县凤英石料厂露天设置破碎输送系统、物料露天堆放的问题,市生态环境局代县分局已于2021年4月20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忻环代责改字〔2021〕26号),责令该企业按照编制的环评要求对破碎输送系统进行全封闭,并对厂区内堆放的物料进行绿网苫盖。目前,该企业已对厂区内石料进行了绿网苫盖,并配备洒水车1辆进行不定时洒水抑尘。 

已办结 

该问题与第十二批(X2SX202104180049)、第十三批(X2SX202104200002)问责情况相同。 

8 

X2SX202104240042 

  举报宁武县鑫宝土石方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综合利用土地复垦项目开工建设以来,实际煤矸石堆放地与规划地不符,并未实施拦矸坝、排洪坝、截洪沟、排水沟、消池、黄土夯实防渗等工程的建设,也未建设洗车台,更没有做防渗处理,煤矸石随意露天堆放。而倒煤石的地方离百姓饮用水源直径不到百米,特别是大雨过后,风化后的煤矸石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着当地环境,同时也影响了当地群众的正常生活。

忻州市宁 

 

 

土壤 

 

大气 

群众反映“宁武县鑫宝土石方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综合利用土地复垦项目开工建设以来,实际煤矸石堆放地与规划地不符”问题不属实;“并未实施拦矸坝、排洪坝、截洪沟、排水沟、消池、黄土夯实防渗等工程的建设,也未建设洗车台,更没有做防渗处理,煤矸石随意露天堆放,而倒煤石的地方离百姓饮用水源直径不到百米,特别是大雨过后,风化后的煤矸石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着当地环境,同时也影响了当地群众的正常生活”问题基本属实。 

基本 

属实 

2021年4月16日检查时发现该项目违法行为,已于4月19日对该项目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环法改〔2021〕4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环法告〔2021〕4号),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禁未验先投,并处33万元罚款。 

目前该公司已按环评要求,将原堆存于沟内两侧1万余吨煤矸石全部填于沟内,并覆盖黄土;两个高架铁网筛已全部清理完毕;正在按环评要求建设拦矸坝、排洪坝、截洪沟、黄土夯实防渗等工程。 

已办结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宁武分局局长谈话提醒; 

宁化镇镇长谈话提醒;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宁武分局环境监察大队副队长诫勉谈话;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宁武分局污染防控股负责人诫勉谈话; 

宁化镇峁上村村委主任立案审查并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宁化镇支家沟村村委主任立案审查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宁武县鑫宝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立案审查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