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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十二批)

  时间:2021-04-29        大    中    小     

 

  为全力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边督边改工作,根据《关于开展第二轮第三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通知》和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边督边改信息公开有关要求,现将交办忻州市群众信访举报第十二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批   2021年4月24日)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办结 

责任人被 

处理情况 

1 

D2SX202104180095 

刘家塔镇路铺村西南1000米处有一家梁家碛露天煤矿占用七八百亩耕地和荒地,石头倾倒在村南耕地里,近期已用黄土掩埋,此煤矿以租代征,路面硬化建设了洗煤厂。欠村民2年半土地租金。梁家碛露天煤矿在督查组检查前24小时噪音扰民,影响村民休息,且存在粉尘污染。现晚上偶尔生产。2021.4.14忻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洗煤厂现为试运营,实际已运营半年以上。 

忻州市河曲县 

土壤 

1、反映的“刘家塔镇路铺村西南1000米处有一家梁家碛露天煤矿占用七八百亩耕地和荒地,石头倾倒在村南耕地里,近期已用黄土掩埋”问题部分属实,但不存在环境违法行为。2、反映的“此煤矿以租代征,路面硬化建设了洗煤厂”问题不属实。3、反映的“欠村民2年半土地租金”问题不属实。4、反映的“梁家碛露天煤矿在督查组检查前24小时噪音扰民,影响村民休息,且存在粉尘污染。现晚上偶尔生产;刘家塔镇路铺村,村东南1公里左右有一“露天煤矿”,生产作业时粉尘污染且噪声扰民,夜间噪声更严重”问题部分属实,但不存在环境违法行为。5、反映的“2021.4.14忻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洗煤厂现为试运营,实际已运营半年以上”问题不属实。 

部分属实 

河曲县督导组要求刘家塔镇党委、政府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网格化监管职责,加强日常监管工作,确保区域生态环境安全;河曲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科商局、市生态环境局河曲分局按照各自职责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煤矿及洗煤厂日常监督管理;要求该煤矿及洗煤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防止发生环境污染现象。 

已办结 

 

2 

D2SX202104180030 

刘家塔镇路铺村,村东南1公里左右有一“露天煤矿”,生产作业时粉尘污染且噪声扰民,夜间噪声更严重。 

忻州市河曲县 

大气噪音 

1、反映的“刘家塔镇路铺村,村东南1公里左右有一“露天煤矿”,生产作业时粉尘污染且噪声扰民,夜间噪声更严重”问题部分属实,但不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部分属实 

河曲县督导组要求刘家塔镇党委、政府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网格化监管职责,加强日常监管工作,确保区域生态环境安全;河曲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科商局、市生态环境局河曲分局按照各自职责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煤矿及洗煤厂日常监督管理;要求该煤矿及洗煤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防止发生环境污染现象。 

已办结 

 

3 

D2SX202104180034 

孙家沟镇王偏梁村村长和支书私自倒卖王偏梁村村民的耕地和沟里的树木,羊路河村里有一家晋能集团太安煤矿将煤矸石排放在王偏梁村,扬尘严重。 

忻州市保德县 

大气 

经联合调查组现场调查核实:                                                                                        1、现场调查核实情况:王偏梁村两委分别于2018年4月9日、2019年4月25日组织召开了全体村民会议和党员会议,研究决定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泰安煤业有限公司填沟造地项目土地及树木补偿等相关事宜。2019年5月25日村委会与泰安煤业签订了《填沟造地协议书》,临时所占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2019年7月2日保德县自然资源局对临时用地进行了批复,泰安煤业将煤矸石排放于王偏梁村所占用土地范围与县自然资源局办理临时占用土地批复的范围基本一致。沟里树木经农户、村委会和泰安煤业共同确认,并与农户达成补偿协议。所以村民反映孙家沟镇王偏梁村村长和支书私自倒卖王偏梁村村民的耕地和沟里的树木情况不属实。但是发现“王偏梁村委会一直未去企业办理土地、树木补偿款支付手续,导致土地、树木补偿款未支付”的问题。 

2、现场调查核实情况:群众反映的晋能集团太安煤矿将煤矸石排放在王偏梁村是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泰安煤业有限公司利用煤矸石填沟造地新建140亩果园项目。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泰安煤业有限公司位于保德县孙家沟镇羊路河村,核定180万吨/年矿井项目,2018年12月26日办理了排污许可证。因该公司矸石场使用年限长,矸石堆存量大,库存量已接近饱和,根据实际需求,该公司在选煤厂周边的羊路河村和王偏梁村之间新建利用煤矸石填沟造地140亩果园项目。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利用煤矸石填沟造地新建140亩果园项目排矸现场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造成扬尘污染情况属实。 

部分属实 

1、针对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泰安煤业有限公司利用煤矸石填沟造地新建140亩果园项目排矸现场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2021年4月21日,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保德分局以(保环责改字〔2021〕9号)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对利用煤矸石填沟造地新建140亩果园项目排矸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避免扬尘对周边环境造成大气污染。2021年4月22日,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保德分局以(保环法告字〔2021〕4号)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拟处罚款5.8万元。 

2、关于“王偏梁村委会一直未去企业办理土地、树木补偿款支付手续,导致土地、树木补偿款未支付”的问题,现已办理土地、树木补偿款相关手续,待补偿款汇入孙家沟镇政府“三资”账户后,土地补偿款由村委会统筹支配,树木补偿款及时支付农户。 

已办结 

1、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泰安煤业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对承包排矸治理工作的保德县腾达矿山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进行了约谈,并作出通报批评;对承包排矸治理工作的保德县腾达矿山服务有限公司处罚款2万元。2、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泰安煤业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对运矸道路扬尘治理责任人进行了约谈,并作出通报批评,处罚款500元。3、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泰安煤业有限公司对选煤厂负责人、企业环保负责人进行了批评。4、孙家沟镇党委对现任王偏梁村党支部书记、王偏梁村原党支部书记和王偏梁村原村委会主任进行了批评教育,责令检查。5、孙家沟镇党委对原包片干部和原包村干部进行了批评教育,责令检查。6、孙家沟镇分管环保副镇长对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泰安煤业有限公司总工程师、企业环保负责人进行了批评教育。7、市生态环境局保德分局副局长对原县环境监察大队副队长、区域负责人进行了约谈。 

4 

D2SX202104180056 

兰台村村南存放有个人(贺培林)收回来的骨头,臭气熏天。 

忻州市定襄县 

其他污染大气 

该杂骨堆放点位于晋昌镇兰台村村南,距离村居民区约五百米,杂骨堆放点占地面积30平方米,地面已用混凝土硬化,用红砖围挡,存放有回收的动物杂骨大约2吨,一部分用编织袋包装,一部分杂骨裸露在外,负责人为兰台村村民贺培林,现场检查未见营业执照,堆放点未办理相关土地手续,主要回收饭店的餐厨杂骨,收存后集中销往吕梁市文水县日新骨业有限公司,用作饲料添加。 

属实 

2021年4月20日在晋昌镇和村委的共同监督下,由吕梁市文水县日新骨业有限公司将堆放的杂骨拉走进行处置,此堆放点已恢复土地原貌。 

  

已办结 

1、拟对兰台村支部原书记、村委原主任党内警告处分; 

2、拟对兰台村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进行谈话提醒并作出书面检查; 

3、拟对晋昌镇组织委员、兰台村包村领导进行谈话提醒。 

5 

DD2SX202104180065 

山西省忻州市岢岚县县城供水站附近有养殖场、养鱼场、厕所,村民担心水源被污染。 

忻州市岢岚县 

 

经联合调查组于2021年4月20日现场调查核实,岢岚县岚县城供水站附近有1户本地住户(村民柳有经两口人),2019年县政府已将该住房原有旱厕改造为双瓮式卫生厕所。卫生厕所使用正常,没有发现渗漏现象。镇里组织的吸粪车定期将其收集并运送至污水处理厂处理,不存在污染水源情况。联合调查组于2021年4月20日上午进行调查核实,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未发现养殖场和养鱼场。未发现水源有被污染迹象。 

部分属实 

1.结合住房安全及水源地整治,彻底解决污染隐患,两周内搬迁柳有经两口的居住场所。2.岢岚县委、县政府责成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岢岚分局强化对辖区内企业的监管,认真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部门履责、失职追责”的环保责任,加强责任落实,切实做好环保工作。3.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举一反三”行动,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强化责任意识,形成政府主导、生态环境分局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已办结 

 

6 

X2SX202104180034 

举报人对忻州市政府X2SX20210410001给予的调查回复有不同意见。1.某处同向举报人家林地排污有三四十年,2018年12月前一直排污的事实得到证实,2018年12月前造成的损失只字不提,损失怎么办?2.污水没有直接排入举报人家林地和耕地的问题不属实。(附视频资料)。 

3.国土局说:“不能正常耕种不属实”那是本人每年都要法理和维护耕地。4.“树木不成材不属实”。树木长的遭污水、垃圾围攻,林业局没有证据,证明树木枯死和不能成材的证据,把问题推给林地所有人。(附视频) 

5.举报人2018年就通过12369向环保局举报,至今不知道立案没有?为什么不立案?怎么处理的?6.某处作为一个危化品储备库,环评报告是怎么通过的?在环评报告中是否提及本人所述的排污口问题? 

对于政府的调查和回复,举报不能苟同。 

请督查组明鉴!! 

忻州市原平市 

其他污染 

2021年4月20日下午,辛某某向云水镇镇政府举报问题,内容与该举报一致,属同一案件。经进一步核查:1、该举报事件与“山西省原平市云水镇上院村(上院村原属于解村乡)村民陈某某诉驻守某处武警某部水污染责任纠纷”,属同一事件。该案于2019年6月24日由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进行过判决。文书编号:(2019)晋0981民初24号;2019年10月10日由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文书编号:(2019)晋09民终1154号。两次判决均对原告的赔偿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驳回。2018年12月之前,驻守某处武警某部的污水排入位于南围墙外的警戒沟内,没有直接排入举报人的林地和耕地内。2018年12月,因周边村民向某处反映,其排放的生活污水影响周边环境,某处对围墙南侧的排水管道进行了封堵。因2021年4月10日收到群众再次反映(X2SX202104100001),该处对原封堵后的排污口再次使用钢板焊死,并用水泥抹面。经查看举报人2018年拍摄的视频资料,污水口排出污水的位置在某处警戒沟内,没有排入举报人地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视频资料,云水镇人民政府赴现场进行实地查看:某处南围墙外有警戒沟一条,经测量警戒沟与南墙间距,宽处约为5米左右、窄处约为2米左右,因年久失修部分警戒沟已经被破坏。目前,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举报人的树株死亡原因。举报人要求的赔偿损失没有法律依据。2、某处土地登记申请书(编号:Bg04010053)显示:某处成品油储备库东至东围墙外根平均19米处的警戒沟与上院地相邻,南至警戒沟南沿与上院地相邻,西至警戒沟西根与上院村、北岗村耕地相邻,北至北岗路南沿。某处南墙排污口东面警戒沟内有树四棵,警戒沟南沿外权属上院村土地(包括举报人的耕地)。上院村有树的沟地类在第三次土地调查时确认为乔木林地,沟两边为旱地(一般耕地)。2021年4月 20日现场调查时未发现污水外排迹象。举报人所指污水排入耕地的问题不属实。3、2018年12月之前,驻守某处武警某部的污水排入位于南围墙外的警戒沟内,没有排入举报人的林地和耕地内。耕地不能正常耕种的原因有灌溉、施肥等多种因素。目前,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举报人所说的耕地不能正常耕种与某处有关联。4、举报内容“‘树木不成材不属实’。树木长的遭污水、垃圾围攻,林业局没有证据,证明树木枯死和不能成材的证据,把问题推给林地所有人(附视频)”不属实。 

经对举报人现有地块的位置确认,面积约0.33亩,与其宜林地(自留山)使用证(编号048645号)面积不符。举报人地内种植有杨树、榆树、柳树,存在树木枯死的情况。2021年4月20日,经现场检查,在举报人林地和耕地内,未发现污水排放痕迹和倾倒垃圾迹象。该林地管理比较粗放,且树木存在病虫害,枯死树株属老化树木。目前,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举报人所说的“树木不成材”与某处有关联。5、经调阅查看原原平市环境监察大队2018年“12369”举报平台台账,未接到过关于对某处的举报,不存在立案和处理,举报内容不属实。6、某处为战略储备油库,环评报告属“秘密”文件。2005年12月27日,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对其环评报告进行过批复。 

部分属实 

2021年4月18日,根据“一案一专班”要求,原平市成立了由原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组长的“回头看,一案一专班”工作组。2021年4月22日,工作组组织当事人双方在云水镇人民政府就该案件进行了会商、调解。通过工作组对当事人政策、法律法规宣讲,当事人对工作组就举报问题的回复表示认同。会议决定:各相关部门、各单位本着关爱百姓生活,帮助实际问题的角度,为举报人提供树苗、有机肥等农用物资,帮助其解决在生产生活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已办结 

 

7 

D2SX202104180081 

三交镇后三交村,村西100米左右有一“神通福佑沙厂”,办证时是30多亩的地,2019年至今开采沙石侵占了村民的七八十亩退耕还林地,无任何环保设施,洗沙的废水直排至河道,污染河道;厂区内沙石未苫盖,粉尘污染;且将生产的矿渣尾矿倾倒在牧马河河道两侧的树林里,污染环境。 

  

忻州市忻府区 

水生态大气 

经调查,神通福佑砂厂位于三交镇后三交村西300米处。2017年3月8日办理了38.25亩建筑用砂采矿许可证,期限为2017年3月8日至2025年3月8日;另外该厂2015年4月9日忻府区政府批准的风化砂治理项目占地17.33亩;2020年7月15日办理了临时用地,面积为23.86亩,以上面积共计79.44亩,其中:未利用地70.41亩、林地9.03亩。区自然资源局对照二调图核实:不存在“占用耕地”行为。 

忻府区林业局聘请第三方对“占用林地”进行核实:该厂存在“占用林地”的行为。 

现场勘察,该厂生产高峰期时,沉淀池容积不能满足生产要求,出现浑水外溢直排河道现象。针对这一问题三交镇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站已于2021年3月5日下达了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停产整顿。2021年4月20日,忻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忻府中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砂厂已停产,成品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易造成扬尘污染。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经三交镇政府调查,“矿渣尾矿”实为砂石矿表层黄土,是可利用肥土。2019年人居环境整治时,被后三交村委利用垫于河道两侧,改造土壤后进行植树绿化。 

部分属实 

1、2021年4月23日,忻府区林业局对忻州市忻府区神通福佑砂厂下达了《停工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占用林地行为,并对其违法行为下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忻府林罚决字[2021]7号),处以罚款人民币62600.31元,责令2021年12月30日前恢复原状。 

2、2021年4月24日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忻州市忻府区神通福佑砂厂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忻环法告[2021]25)、《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忻环法告[2021]25-1),对其违法行为拟处罚款5.3万元。 

  

已办结 

1、2021年4月23日,三交镇纪委对镇林业站长张某进行提醒谈话;对水利站长宿某进行提醒谈话;对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站成员阮某进行提醒谈话;对后三交村党小组长李某进行诫勉谈话;对后三交村村民小组长魏某进行诫勉谈话。 

2、2021年4月23日,三交镇政府对三交河后三交段巡河员王某扣罚500元工资。 

8 

DD2SX202104180087 

忻州市静乐县段家寨乡五家庄村,现任村书记李耀轩和其弟弟李东轩,在村北不到1公里处的汾河里采砂,堆放大量沙石在村北不到一公里处的耕地,占用二十多亩耕地污染环境;村北西角处也堆放大量沙石,4月17日,县政府和县环保部门去现场检查,要求将沙石推平,回复结果称没有堆放的现象;2016年现任村书记李耀轩和其弟弟李东轩在村东的山上,挖树卖树,破坏了林地。 

忻州市静乐县 

生态 

1、反映的“现任村书记李耀轩和其弟弟李东轩,在村北不到1公里处的汾河里采砂”问题部分属实。 

根据静乐县水利局调查并提供的《山西省汾河中上游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修复工程试点忻州市静乐县汾河干流水系修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静发改字[2019]84号)、《山西省汾河中上游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修复工程试点忻州市静乐县汾河流水系修复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静发改字[2020]109号)、《山西省汾河中上游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修复工程试点忻州市静乐县汾河千流水系修复项目二标段投标文件》(招标编号: CFDGC2007010419)等文件资料显示:河道施工是静乐县水利局负责实施的山西省汾河中上游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忻州市静乐县汾河干流水系修复项目,项目设计批复湿地土方平整土方开挖外运80063.2m3,涉及到项目2标段五家庄村段(施工长度为3.1公里)湿地土方平整(土方开挖外运)20000m3。河道挖掘是静乐县水利局负责实施的湿地池施工作业,与村书记李耀轩和其弟弟李东轩无关。 

2、反映的“堆放大量沙石在村北,村北西角处也堆放大量沙石”问题部分属实。 

经段家寨乡政府和忻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核实,在村北堆放的“沙石”是静乐县水利局负责实施的山西省汾河中上游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忻州市静乐县汾河干流水系修复项目在河道挖掘湿地池的工程性弃渣。4月12日清理的是建筑用沙堆(村派出所北),苫盖的是山水林田湖草项目实施中的弃渣,村北西角处堆放的弃渣是五家庄村村民李耀东(因吸毒现在在强戒所)所堆放。静乐县政府已强制将弃渣及沙土清理至政府指定场地内进行堆放。 

3、反映的“占用二十多亩耕地”问题部分属实。 

经静乐县自然资源局核实,在静乐县水利局负责实施的山西省汾河中上游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忻州市静乐县汾河干流水系修复项目弃渣占地,第二次土地调查地类为耕地,修复项目工程弃渣实际占地3.69亩,不是二十多亩。违法占地问题已由静乐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 

4、反映称“4月17日,县政府和县环保部门去现场检查,要求将沙石推平,回复结果称没有堆放的现象”问题部分属实。 

4月17日,静乐县县政府召开专题部署会议,由县纪委书记方笔记带领相关部门赴现场进一步核实了堆放弃渣的数量和占地等情况。县政府组织各相关部门在现场检查时,要求将河道施工产生的弃渣堆放至政府指定地点(建设用地)并采取苫盖等抑尘措施或者回填,禁止其乱堆乱放。各部门在检查和回复中未说过“要求将沙石推平,回复结称没有堆放现象”。对五家庄村北街道堆放弃渣已进行围挡苫盖;村西工程弃渣已进行苫盖抑尘,沙土已清理并恢复地貌。 

5、反映的“2016年现任村书记李耀轩和其弟弟李东轩在村东的山上,挖树卖树,破坏了林地”问题部分属实。 

经静乐县林业局证实2016年五家庄村曾发生一起盗伐林木案件,是村民李德怀所为,林业局已进行处罚。经静乐县林业局和段家寨乡政府调查核实,无证据证明“2016年现任村书记李耀轩和其弟弟李东轩在村东的山上挖树卖树,破坏了林地”。 

部分属实 

1、2021年4月13日,静乐县自然资源局对村民李东轩违法占用耕地问题进行了立案查处(静自然检罚字[2021]6号),罚款36878.85元。 

2、2016年静乐县林业局已对盗伐林木案件进行处罚。 

  

已办结 

1、静乐县自然资源局对段家寨乡国土服务中心主任进行了提醒谈话。 

2、段家寨乡纪委对分管国土的副乡长进行了提醒谈话。 

9 

X2SX202104180049 

举报忻州市代县宏威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没有任何露天破碎加工环评手续的情况下未批先建,还在固定式破碎机、输送带、包括堆放等等全部加工流程裸露未封闭生产,扬尘满天。希望督察组严查严惩。 

忻州市代县 

大气 

经调查,代县宏威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环保手续齐全,未发现举报反映的问题。反映问题企业实为代县凤英石料厂,与代县宏威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为同一法定代表人,该厂排渣场紧邻代县宏威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原料库。代县凤英石料厂,位于代县雁门关镇西瓦窑头村西北,设计年产10万吨石料。2012年5月17日经代县发展和改革局进行了立项(代发改发(2012)61号);2012年5月4日代县凤英石料厂年开采矿10万吨石灰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原代县环境保护局批复(代环开函字[2012]6号);2016年12月6日原代县环境保护局对该项目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代环函[2016]95号);2020年4月21日进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经调查核实,代县凤英石料厂在排渣场地约300米处新建一套破碎及输送系统,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属未批先建项目。2021年4月19日现场检查时,该厂新增设的破碎系统未运行,露天安装固定式破碎机、输送带未进行全封闭,现场堆存的石子露天堆放,未采取苫盖等有效抑尘措施。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 

1、针对代县凤英石料厂未批先建的问题,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代县分局已于2021年4月23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忻环代罚告字〔2021〕59号),拟处罚18005元;责令该企业限期补办相关环评审批手续。 

2、针对代县凤英石料厂露天设置破碎输送系统、物料露天堆放的问题,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代县分局已于2021年4月20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忻环代责改字〔2021〕26号),责令该企业按照编制的环评要求对破碎输送系统进行全封闭,并对厂区内堆放的物料进行绿网苫盖。目前,该企业已对厂区内石料进行了绿网苫盖,并配备洒水车1辆进行不定时洒水抑尘。 

已办结 

2021年4月23日,代县纪委拟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1、给予雁门关镇西瓦窑头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党内警告处分;2、责令雁门关镇西瓦窑头村包村领导作出深刻书面检查;3、责令雁门关镇副镇长(分管环保工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0 

D2SX202104180088 

举报人向中央督查组反映“枣林镇柳树坡村,村北有一“精诚选矿厂"(举报人反映的是之前的选矿厂遗留问题,现精诚选矿厂已经转卖),原企业矿厂占用村民土地建设房屋;拉运车辆来往道路粉尘污染,导致举报人的果园损坏。(2018年曾向中央督察组反映过,中央督察结果回复要求企业赔偿举报人,企业只赔偿了举报人三分之一的款项,中央督察组离开山西后,企业报警将举报人家的老人抓捕,之前企业是按照中央督查组的要求进行赔偿,但以勒索名义判了老人三年有期徒刑,至今未回)”的问题后,举报人在政府官网看到公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公示信息称举报人举报不属实,举报人称现在要寄举报信和相关材料,希望中央督查组重新查处。 

忻州市代县 

其他污染 

1、经代县自然资源局调查,2016年4月22日,柳树坡村民高鲁林、李营连与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坡地租用协议,租用高鲁林、李营连承包的位于柳树坡村北的青草梁、桃洼沟荒坡宜林地内修建办公楼,占地面积为8亩,共计补偿高鲁林、李营连246000元。2017年6月7日,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公开出让,取得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2019年1月25日进行不动产登记(不动产权证号:晋〔2019〕代县不动产权第0000009号)。举报情况不属实。 

2、果园紧邻恒诚福球团厂道路,道路已硬化,路边建有挡风抑尘网,道路定时洒水抑尘,过往车辆加盖篷布。在拉运过程中部分物料遗撒,如清扫不及时,易造成道路扬尘,举报情况属实。经代县农业农村局调查,举报人果园位于七亩堰,果园内有梨树27棵、杏树5棵、砧木1棵、干枯死树3棵。现场查看梨树发芽,杏树已开花,园内部分地段无果树,未发现污染果园现象。举报内容不属实。 

3、经调查了解,并调阅李营连案刑事判决书,2018年向中央督察组反映的要求企业赔偿事项,实为2015年至2018期间,李营连以精诚铁矿占用其土地、果园受污染索要的赔偿。当时企业迫于无奈,最终答应李营连要求,同意补偿其损失60万元。2018年11月28日,精诚铁矿先期向李营连信用社账户打款25万元,剩余款项后续付清。李营连夫妇出具写明“上访费7年,公安拘留费10天,导致丧失劳动能力费共计60万元,并保证因此事不在上访举报”的收条。企业负责人在事后报警,2019年1月4日,李营连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李营连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代县公安局逮捕,羁押于忻州市看守所;2020年3月4日,开庭审理李营连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代县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李营连多次非访的行为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索要工作人员钱财,情节严重,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安机关指正罪名成立,作出被告人李营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判决。举报情况不属实。 

部分属实 

针对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道路扬尘的问题,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代县分局已于2021年4月12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忻环代罚告字〔2021〕46号),拟处罚4.6万元;并责令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全公司及所有职工的环保意识,组建专业清扫队伍,定时对厂区道路进行保洁清扫,并配备洒水车不定时对道路进行洒水抑尘。 

已办结 

该问题与第四批(D2SX202104100063)问责情况相同,代县纪委已于2021年4月16日对代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综合执法三室主任陈俊玲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