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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启用执法专用章

  时间:2021-08-18        大    中    小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持续推动我市生态环境系统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制度改革,根据《忻州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落实“局队合一”体制实施方案》(忻环发〔2021〕13号)规定,为破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问题困惑,较好地杜绝分局以市局名义行使执法权时报批程序冗杂、执法效率低下、办案期限拖延等现象,普遍提升全市生态环境执法能力和水平,经研究决定,市局与分局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并印发《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启用执法专用章的通知》(忻环发〔2021〕42号)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启用执法专用章的通知》规定:“忻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适用于各分局及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在行政执法委托书范围内实施以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名义开展的行政执法并出具行政执法类文书,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超出范围使用该印章无效;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文书统一按规定执行;严格履行用章审批制度,行政执法类文书应经分局及市执法队负责人签发后,方可使用行政执法专用章;规范用章登记制度,做到专人保管、专人登记,确保规范使用,并保证可追溯查询;市生态环境局按照严格把关、高效运转、方便基层的原则,建立与各分局和市执法队的定期沟通机制,及时掌握用章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