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生态环境局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全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晋环发〔2022〕5号)有关要求,规范全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和管理工作,加强入河污染物排放管控,保障全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稳定达标,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设置审核
(一)设置审核权限
1.国家审核权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以及位于省界缓冲区、存在省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核,由生态环境部相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并纳入属地环境监督管理体系。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黄河干流、偏关河(磨石滩至入黄口)、朱家川河(保德县石洼铺村至入黄口)。
2.省审核权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以及位于市界缓冲区、存在市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核,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施,并纳入属地环境监督管理体系。
3.市审核权限。市内其余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均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施,对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当同步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设置申报审核
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站)、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及养殖小区、规模化水产养殖等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扩大及现存无审核登记手续确需保留的入河排污口依法依规实施设置审核。
设置使用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单位是入河排污口设置的申报主体。申请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属国家审核权限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行申报(申报要求详见生态环境部官网)。申请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属省级审核权限的,需经县(市、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上报省生态环境部门审核。申请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属市级审核权限的,需经县(市、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上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申报主体应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附件1)、《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附件2),以及与入河排污口设置有利害关系第三方承诺书或达成协议等申报材料,《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重点载明入河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情况与本地区水环境控制单元水环境承载力之间的关系。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认真审核申报主体提交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报材料,在充分实地勘察的基础上,统筹考虑本地区水环境容量和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管理要求,组织生态环境、水利及相关行业专家,对入河排污口设置申报材料进行评估论证。经评估论证后,市生态环境部门出具准予或不准予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并依法予以公示。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站)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污染物排放量的入河排污口。
(三)补办审核手续
已建成但未履行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手续的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站)、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及养殖小区、规模化水产养殖等入河排污口,其设置使用单位应积极主动补办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手续,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入河排污口的,按照“一排污单位一排污口”的原则进行规范化建设后补办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手续,具体补办程序同新建、改建、扩大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核程序一致。对于长期未主动申请补办设置审核手续的入河排污口,各县(市、区)应告知排污单位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对不按规定办理设置申报手续的入河排污口,实施封堵。
(四)登记备案管理
对大中型灌区灌溉退水排口、城镇雨洪排口等实施登记备案管理。各县(市、区)应对辖区内已建大中型灌区灌溉退水排口、城镇雨洪排口等组织开展登记备案工作,由县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作为责任主体填报入河排污口登记备案信息表(附件3),报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二、严格监督管理
(一)依法变更注销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入河排污口变更、注销等管理工作。已审核、备案的入河排污口,由于排污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场所等发生变化需要变更信息的,责任单位应依法履行变更手续。已审核、备案的入河排污口废弃或者拆除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拆除入河排污口并恢复原状,由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入河排污口拆除前、拆除后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报至市生态环境部门予以注销,并依法予以公示。
(二)开展规范化建设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的规定,对审核、备案的入河排污口进行命名及编码。对于经审核同意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各县(市、区)可参照《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督促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从监测点设置、计量和视频监控系统构建等方面对入河排污口进行规范化建设。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标志牌设置规则(试行)》的规定,负责监督指导责任主体设立入河排污口标志牌。
(三)加强监测监管
市级生态环境监测部门应按月对保留的入河排污口开展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区域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及时掌握入河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情况。对于超标入河排污口,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及时溯源排查,限期治理达标。加强城镇雨洪排口非雨天污水直排监管力度,严禁借道排污等行为。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排口监管力度,严禁直排和超标排放。
三、设置审核程序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以及与入河排污口设置有利害关系第三方承诺书或达成协议等申报材料报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审核,对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当同时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同意后上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二)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正式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入河排污口设置要求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出具准予设置的决定书;不符合要求的,将出具不予设置的决定书。
四、强化保障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组织落实,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加强与水利、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的协同联动,形成合力。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开展本辖区内入河排污口的受理、审查,要给设置单位明确申报要求、审核程序、管理措施等内容,做好入河排污口设置受理及监督管理工作。待国家正式出台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相关标准或规定后,可进一步完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管理要求。
(二)压实主体责任。设置使用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和开展登记备案申请的单位是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申报、登记备案、源头治理、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主动、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对提交设置审核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从严查处。
(三)提供帮扶指导。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定期调度各县(市、区)入河排污口监管工作进展,对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市、县生态环境部门根据需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在入河排污口设置申报、规范化建设、超标治理方面对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予以帮扶指导,切实帮助解决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在落实治理责任时面临的实际困难。通过帮扶指导有效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
联系人:尹贵明
联系电话:0350-3122693
附件:1.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样式
2.《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编制提纲及编制要求
3.入河排污口登记备案信息表
4.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及登记备案清单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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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忻州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应急宣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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