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30 大 中 小 来源: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晋环土壤【2020】62号
各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水利(水务)局:
根据《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土壤〔2018〕143号)要求,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山西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实施情况验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山西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实施情况验收办法(试行)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 山西省水利厅 建设厅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山西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实施情况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工作责任,强化监督考核,提升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根据《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土壤〔2018〕14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验收工作由各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以县为单位对《山西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第三条 验收工作坚持统一组织协调、部门分工负责,强化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工作,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次验收以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重点指标完成情况为主要依据,验收体系涵盖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养殖业污染防治、农业投入品优化调整与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农业农村环境监管能力等五项主要任务共29项指标。
第五条 验收采用评分法,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重点指标完成情况满分为100分,验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至90分(不含)为良好、60分(含)至80分(不含)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即未通过验收)。
评分细则详见附1。
第六条 验收程序如下:
(一)市级验收。各市按照本办法对各县《实施方案》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验收,于2020年12月31日前将验收报告(附任务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报送省直相关部门。
(二)部门审查。省直相关部门对各市提交的验收报告进行审查,形成书面意见,于2021年1月10日前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三)组织抽查。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双随机(随机选派人员、随机抽查部分地区)”方式,于2021年1月11日至22日实地抽查部分县《实施方案》任务完成情况。
(四)综合评价。省生态环境厅对各市提交的验收报告、省直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实地抽查情况进行汇总,于2021年1月31日前作出综合评价。
第七条 验收工作结束后,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相关部门向各市通报验收结果。
对未通过验收的县,或者在验收过程中伪造数据、弄虚作假的县,或者存在农业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进行通报批评,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逾期未整改到位的,要约谈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附1
《山西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实施情况验收办法(试行)》评分细则
主要任务 |
重点指标 |
具体指标 |
目标 |
牵头部门 |
分值 |
评分细则 |
实际完成情况 |
得分 |
一、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6分) |
(一)农村饮水安全(6分) |
1.“千吨万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比例(%) |
100% |
生态环境部门 |
6 |
达到目标计6分,未达目标不得分 |
||
二、农村环境污染治理(48分) |
(二)农村生活垃圾治理(15分) |
2.是否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体系(是/否) |
是 |
住建部门 |
5 |
达到目标计5分,未达目标不得分 |
||
3.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覆盖的行政村比例(%) |
90% |
住建部门 |
5 |
达到目标计5分,未达目标不得分 |
||||
4.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率(%) |
100% |
住建部门 |
5 |
达到目标计5分,未达目标不得分 |
||||
(三)农村生活污水治理(20分) |
5.2019年、2020年完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村庄个数(个) |
以各县任务量为准 |
生态环境部门 |
5 |
达到目标计5分,未达目标不得分 |
|||
6.城市近郊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是否明显提高(是/否) |
与2018年相比,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增幅达50%以上 |
生态环境部门 |
2 |
达到目标计2分,未达目标不得分 |
||||
7.有较好基础、基本具备条件的地区生活污水乱排乱放是否得到有效管控(是/否) |
有效管控 |
生态环境部门 |
2 |
达到目标计2分,未达目标不得分 |
||||
8.是否印发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是/否) |
是 |
生态环境部门 |
3 |
达到目标计3分,未达目标不得分 |
||||
9.完成农村黑臭水体排查的行政村比例(%) |
100% |
生态环境部门 |
3 |
达到目标计3分,未达目标不得分 |
||||
10.是否将农村水环境治理纳入河长制、湖长制(是/否) |
是 |
水利部门 |
2 |
达到目标计2分,未达目标不得分 |
||||
1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率(%) |
-- |
生态环境部门 |
3 |
100%得3分,80%(含)~100%(不含)得2分,60%(含)~80%(不含)得1分,低于60%不得分 |
||||
(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10分) |
12.“十三五”期间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数量(个) |
以各县任务量为准 |
生态环境部门 |
10 |
达到目标计10分,未达目标不得分 |
|||
(五)农村污染治理设施长效运行(3分) |
13.是否制定农村污染治理设施长效运行管理办法(是/否) |
是 |
生态环境部门、住建部门 |
3 |
达到目标计3分,未达目标不得分 |
|||
三、养殖业污染防治(15分) |
(六)养殖业污染治理(15分) |
14.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 |
75% |
农业农村部门 |
5 |
达到目标计5分,未达目标不得分 |
||
15.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 |
95% |
农业农村部门 |
5 |
达到目标计5分,未达目标不得分 |
||||
16.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 |
100% |
农业农村部门 |
5 |
达到目标计5分,未达目标不得分 |
||||
四、农业投入品优化调整与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22分) |
(七)农产品投入品控制(12分) |
17.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量是否实现负增长(是/否) |
2020年度比2019年度负增长 |
农业农村部门 |
2 |
达到目标计2分,未达目标不得分 |
||
18.主要农作物农药使用量是否实现负增长(是/否) |
2020年度比2017-2019年平均用量为负增长 |
农业农村部门 |
2 |
达到目标计2分,未达目标不得分 |
||||
19.化肥利用率(%) |
40% |
农业农村部门 |
2 |
达到目标计2分,未达目标不得分 |
||||
20.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 |
90% |
农业农村部门 |
2 |
达到目标计2分,未达目标不得分 |
||||
21.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 |
30% |
农业农村部门 |
2 |
达到目标计2分,未达目标不得分 |
||||
22.主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 |
40% |
农业农村部门 |
2 |
达到目标计2分,未达目标不得分 |
||||
(八)秸秆、农膜废弃物资源化利用(6分) |
23.秸秆综合利用率(%) |
85% |
农业农村部门 |
3 |
达到目标计3分,未达目标不得分 |
|||
24.农膜回收率(%) |
80% |
农业农村部门 |
3 |
达到目标计3分,未达目标不得分 |
||||
(九)耕地安全利用(4分) |
25.是否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清单(是/否) |
是 |
农业农村部门 |
2 |
达到目标计2分,未达目标不得分 |
|||
26.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 |
97% |
农业农村部门 |
2 |
达到目标计2分,未达目标不得分 |
||||
五、农业农村环境监管能力(9分) |
(十)“千吨万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畜禽规模养殖场排污口水质监测(9分) |
27.是否按要求对“千吨万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进行定期监测(是/否) |
按照《2020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要求开展监测 |
生态环境部门 |
3 |
达到目标计3分,未达目标不得分 |
||
28.是否按要求对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进行定期监测(是/否) |
按照《2020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要求开展监测 |
生态环境部门 |
3 |
达到目标计3分,未达目标不得分 |
||||
29.是否按要求对畜禽规模养殖场排污口的水质进行定期监测(是/否) |
按照《2020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要求开展监测 |
生态环境部门 |
3 |
达到目标计3分,未达目标不得分 |
注:被验收的县(市、区)如果不涉及某项验收指标内容,默认为满分;涉及的指标未统计数据的,不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