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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忻环罚〔2025〕2号)

  时间:2025-02-24        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忻环罚〔2025〕2号 

  当事人名称:忻州尧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00MA0HHWG04D 

  地址: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街道尧阳景苑2#住宅4层03单元006 

  我局于 2024 年11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对尧阳梧桐园小区建设项目3#住宅楼附近原忻州煤制气实验厂厂址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勘验笔录:2024年11月20日《忻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4年11月20日《忻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4年11月22日《忻州市生态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忻环改字〔2024〕54号)1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回证》1份,证明已责令你公司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4.调查报告:2024年12月10日《忻州市生态环境局案件调查报告》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整改情况; 

  5.书证:2024年11月20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3)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4)不动产权证书一份、(5)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备案登记表一份、(6)土壤状况详细调查备案登记表一份、(7)原忻州煤制气实验厂环评手续一份、(8)尧阳梧桐园小区建设项目土方工程施工合同一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应当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柒万元整;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柒仟元整。   

  我局于 2025 年2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忻环罚告〔2025〕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以上事实由我局2025年2月14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请到忻州市生态环境局309室规划财务科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原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