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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4 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忻环罚〔2024〕38号
当事人名称:山西禹王煤炭气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本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02757262360L
地址:忻州市忻府区兰村乡西曲村
我局于2024年9月3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初期雨水收集系统未对厂区内雨水进行有效收集,雨水部分含煤雨水通过管道直排牧马河,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勘验笔录:2024年9月3日《忻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4年9月3日《忻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4年9月18日《忻州市生态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忻环改字〔2024〕47号)1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回证》1份,证明已责令你公司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4.调查报告:2024年9月20日《忻州市生态环境局案件调查报告》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整改情况;
5.书证:2024年8月31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3)接受生态环境执法检查授权委托书1份、(4)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5)《关于<山西禹王煤炭气化有限公司120万吨/年焦化项目一期60万吨/年焦化技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晋环函〔2005〕423号)复印件1份、(6)《关于山西禹王煤炭气化有限公司120万吨/年焦化项目一期60万吨/年焦化技改工程(不包括洗煤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晋环函〔2012〕2578号)复印件1份、(7)《关于<山西禹王煤炭气化有限公司二期60万吨/年焦化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晋环函〔2009〕256号)复印件1份、(8)《关于山西禹王煤炭气化有限公司二期60万吨/年焦化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晋环函〔2013〕1671号)复印件1份、(9)《关于山西禹王煤炭气化有限公司134万吨/年炭化室高度6.25米捣固焦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晋环审批函〔2022〕354号)复印件1份、(10)《关于山西禹王煤炭气化有限公司137万吨/年炭化室高度7米顶装焦炉及配套20万吨/年焦炉煤气制甲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晋环审批函〔2022〕355号)复印件1份、(11)山西禹王煤炭气化有限公司134万吨/年炭化室高度6.25米捣固焦化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12)公示证明复印件1份、(13)《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14)来信来访转办单(2024晋环信忻州字第24号)复印件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 2024 年11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忻环罚告〔2024〕3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以上事实由我局2024年11月7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PW-5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污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肆拾叁万元整(43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请到忻州市生态环境局309室规划财务科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原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