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污染源监管 > 行政处罚 > 做出的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忻环罚〔2024〕35号)

  时间:2024-11-28        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忻环罚〔2024〕35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 山西泰忻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宋春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91140902MACUAG8R64                  

  地址/住址: 忻府区北义井曹张庄村北                               

  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洗渣设施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建成使用;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环境保护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照片等证据为凭。 

  洗渣设施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建成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拟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你公司壹万伍仟元的罚款(1.5万元)。        

  我局于2024年9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忻环罚告〔2024〕3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辩并提供了项目总投资50万元(原来提供的为总投资200万元的备案证明)的备案证明。经2024年11月22日,我局组织相关人员开会集体讨论决定,同意以总投资50万元核定罚款数额。 

  以上事实,由我局2024年9月29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请到忻州市生态环境局309室规划财务科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原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