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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29 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忻环罚〔2024〕25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 保德县恒丰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赵瑞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91140931MAOHF1613W
地址/住址: 保德县桥头镇孙家墕村
我局于2024年5月13日现场检查情况:
1、你公司处于停运状态;
2、你公司未按环评要求建设洗车平台;
3、你公司原煤棚东北侧未封闭。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环境保护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照片等证据为凭。
一、你公司未按环评要求建设洗车平台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你公司罚款贰拾叁万元;
处以你公司法人代表(责任人)赵瑞瑞罚款伍万元。
二 、你公司原煤棚东北侧未封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
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你公司罚款肆万叁仟元;
我局于2024年8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忻环罚告〔2024〕2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我局于2024年8月23日举行听证会,经过双方举证、辩论,查阅环评,认为你公司当时是按照环评要求建设的洗车平台。所以,对第一项的行为不予处罚。只对第二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你公司罚款肆万叁仟元
以上事实,由我局2024年8月7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请到忻州市生态环境局309室规划财务科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忻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原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