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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9 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忻环罚〔2024〕33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 原平市西镇兴盛矿石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王海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911409817963676169
地址/住址: 原平市田家庄
我局于2024年7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你厂处于断电状态;
2、你厂未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环境保护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未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的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规定;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项(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规定,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4年8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忻环罚告〔2024〕3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及听证。
以上事实,由我局2024年8月11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请到忻州市生态环境局309室规划财务科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原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