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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9 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忻环罚〔2024〕27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 原平市兴瑞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武连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91140981317193613D
地址/住址: 原平市东社镇尧山村
我局于2024年6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处于停产状态;
2、你公司破碎、筛分工段未按照环评要求安装集尘罩+布袋除尘器,矿石输送系统未全密闭,主体工程投入运行;
3、你公司露天堆存大约2000吨白云岩,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环境保护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照片等证据为凭。
1、你公司破碎、筛分工段未按照环评要求安装集尘罩+布袋除尘器,矿石输送系统未全密闭,主体工程投入运行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该公司罚款肆拾捌万元;
处以该公司法人代表(负责人)武连冲罚款玖万陆仟元。
2、你公司露天堆存大约2000吨白云岩,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你公司罚款叁万玖仟元;
两项合计:处以该公司罚款伍拾壹万玖仟元(51.9万元)。
处以你公司法人代表(负责人)武连冲罚款玖万陆仟元(9.6万元)
我局于2024年8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忻环罚告〔2024〕2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及听证。
以上事实,由我局2024年8月11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请到忻州市生态环境局309室规划财务科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原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