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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7 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忻环罚〔2024〕31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 山西神达晋保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祁秀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911400007646583630
地址/住址: 忻州市保德县南河沟乡扒楼沟村
我局于2024年7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处于生产状态;
2、该公司厂界和居民敏感点声环境质量进行了现场监测,厂界监测结果为:昼间63.5dB,夜间68dB,超过声环境质量标准环境噪声限值2类(昼间60dB,夜间50dB),超标1.05%、1.36%;居民区敏感点监测结果为:昼间63.5dB,夜间61.9dB;超过声环境质量标准环境噪声限值1类(昼间55dB,夜间45dB),超标1.15%、1.37%。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环境保护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照片等证据为凭。
该公司厂界和居民敏感点噪声超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并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噪声污染防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陆万捌仟元的行政处罚。(6.8万元)
我局于2024年8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忻环罚告〔2024〕3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及听证。
以上事实,由我局2024年8月8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请到忻州市生态环境局309室规划财务科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忻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原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