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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忻环罚字﹝2024﹞9号)

  时间:2024-07-30        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忻环罚字﹝2024﹞9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山西丰泽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韩文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140931597350352P   

  地址/住址: 保德县东关镇佘家梁村               

  我局于2024年5月14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2024年5月27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原料棚内堆存约1000吨砂石,未做到密闭储存,易对周边环境造成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环境保护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原料棚内堆存约1000吨砂石,未做到密闭储存,易对周边环境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4年7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忻环罚(听)告字1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及听证。以上事实,由我局2024年7月17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第(一)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叁万玖仟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请到忻州市生态环境局309室规划财务科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保德分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忻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及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保德分局。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原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