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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忻环罚字﹝2024﹞8号)

  时间:2024-07-30        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忻环罚字﹝2024﹞8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 山西王家岭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顾喜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140000785831559A      

  地址/住址:保德县孙家沟乡牧塔村                             

  我局于2024年5月13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5月28日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矸石山未建设地下水质监测井并进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环境保护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矸石山未建设地下水质监测井并进行监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忻环罚告字[2024]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及听证。以上事实,由我局2024年7月17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七)项(未采取防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柒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请到忻州市生态环境局309室规划财务科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保德分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忻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及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保德分局。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原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