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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忻环罚字﹝2024﹞06号)

  时间:2024-05-28        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忻环罚字﹝2024﹞06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山西潞安集团潞宁孟家窑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白向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575992151A    

  地址/住址:宁武县凤凰镇孟家窑村                

  我局于2024年3月8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2024年3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一、300万t/a矿井生产能力核定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矸石填充系统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二、排污许可证未设置水污染排放口,实际生产过程中矿井水外排,污染物排放口数量和污染物排放种类增加。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环境保护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照片等证据为凭。 

  (一)、300万t/a矿井生产能力核定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矸石填充系统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忻环罚(听)告字0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及听证。以上事实,由我局2024年5月13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伍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排污许可证未设置水污染排放口,实际生产过程中矿井水外排,污染物排放口数量和污染物排放种类增加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忻环罚(听)告字0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及听证。以上事实,由我局2024年5月13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陆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两项共计处罚壹佰壹拾肆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请到忻州市生态环境局309室规划财务科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宁武分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24年6月22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忻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及忻州市生态环境宁武分局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原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 

  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