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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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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忻环罚字﹝2024﹞03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繁峙县砂河供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旭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240986288665
地址/住址:繁峙县砂河镇西关村西湾
我局于2024年2月27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2024年3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一、脱硫、脱硝设施未建成,锅炉烟气经布袋除尘器除尘后直接排放,至今未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未按环评要求安装烟气在线监控装置。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环境保护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照片等证据为凭。
(一)、你公司脱硫、脱硝设施未建成,锅炉烟气经布袋除尘器除尘后直接排放,至今未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忻环罚(听)告字0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及听证。以上事实,由我局2024年5月9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肆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你公司未按环评要求安装烟气在线监控装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忻环罚(听)告字0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及听证。以上事实,由我局2024年5月9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拾壹万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两项共计处罚伍拾陆万贰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请到忻州市生态环境局309室规划财务科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忻州市生态环境局繁峙分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24年6月16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忻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及忻州市生态环境繁峙分局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原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