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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2 大 中 小
忻环罚字〔2023〕3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西嘉汇达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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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建设南路蒙特卡罗L5-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扬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8月24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9月14日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编制的山西蜀中药业有限公司医药现代化扩能技改项目(一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中有组织废气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标准,实际污染物项目数值选用(GB37823-2019)表1的数值;评价报告中污水处理站废气评价因子未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标准》(GB37823-2019)中有关要求,遗漏 NMHC 、臭气浓度及废气治理措施;评价报告中提炼单元(醇沉、醇提、浓缩、干燥、醇回收、药渣出渣)废气评价因子遗漏NMHC 、TVOC及废气治理措施;评价报告中制剂单元废气中评价因子遗漏NMHC、TVOC及废气治理措施。
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编制的山西蜀中药业有限公司医药现代化扩能技改项目(一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中有组织废气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标准,实际污染物项目数值选用(GB37823-2019)表1的数值;评价报告中污水处理站废气评价因子未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标准》(GB37823-2019)中有关要求,遗漏 NMHC 、臭气浓度及废气治理措施;评价报告中提炼单元(醇沉、醇提、浓缩、干燥、醇回收、药渣出渣)废气评价因子遗漏NMHC 、TVOC及废气治理措施;评价报告中制剂单元废气中评价因子遗漏NMHC、TVOC及废气治理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忻环罚告字〔2023〕32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以上事实,由我局2023年10月16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编制的山西蜀中药业有限公司医药现代化扩能技改项目(一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中有组织废气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标准,实际污染物项目数值选用(GB37823-2019)表1的数值;评价报告中污水处理站废气评价因子未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标准》(GB37823-2019)中有关要求,遗漏 NMHC 、臭气浓度及废气治理措施;评价报告中提炼单元(醇沉、醇提、浓缩、干燥、醇回收、药渣出渣)废气评价因子遗漏NMHC 、TVOC及废气治理措施;评价报告中制剂单元废气中评价因子遗漏NMHC、TVOC及废气治理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对你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壹万捌仟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忻州忻府支行
户名:忻州市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
账号:04680001040003829
我局委托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忻府分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23年11月27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忻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及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忻府分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原平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忻府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7日
抄送: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忻府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