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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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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环罚字〔2023〕0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曲县城南污水处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306744926620
地址:河曲县文笔镇南元村元头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闫琴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8月16日对你厂现场检查、9月13日进行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我局于2022年10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忻环罚告字〔2022〕29号)告知你厂有陈述申辩权。你厂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以上事实,由我局2022年10月28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厂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壹万伍仟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忻州忻府支行
户名:忻州市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
账号:04680001040003829
我局委托忻州市生态环境局河曲分局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厂于2023年3月27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忻州市生态环境局河曲分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五寨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忻府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27日
抄送:忻州市生态环境局河曲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