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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忻环罚字〔2022〕36号)

  时间:2022-12-22        大    中    小     

  忻环罚字〔2022〕36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王**(忻州市忻府区南曹民强奶业专业合作社承租人) 

  证件号(身份证):232127*****19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4月20日对王**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4月27日进行调查,发现王**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1、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露天堆放在养殖场内;2、养殖场内雨水收集池有一条通往场外排渠的暗管,现场检查时暗管有污水排出,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东部区域监测技术保障中心的监测报告显示外排污水化学需氧量监测值为1638mg/L,排放限值为400mg/L,超标4.095倍。 

  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我局于2022年6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忻环罚告字[2022]1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忻环听告字[2022]11号)告知王**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王**于6月20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以《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忻环罚听[2022]2号)决定于7月10日举行听证会,后王**申请延期至7月19日举行听证。王**在听证会提出四项理由,一是本案行政处罚相对人错误;二是王**不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三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四是行政处罚明显过重。张建卿(忻州市忻府区南曹民强奶业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提出两点意见,一是忻州市忻府区南曹民强奶业专业合作社与北京聚智汇贤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终止合作(2019年10月31日)后,与王**签订租赁协议,环境违法行为(堆放养殖废弃物、铺设暗管)系王**在租赁期间所为;二是对王**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阻止并督促整改无果后,进行了实名举报。我局认为王**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王**的陈述申辩不影响违法事实认定。 

  以上事实,由我局2022年6月16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回证及补充调查询问笔录(暗管施工人员)等证据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对王**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王**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露天堆放在养殖场内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5万元;对王**养殖场内雨水收集池有一条通往场外排渠的暗管,现场检查时暗管有污水排出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44万元并移送公安机关。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王**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忻州忻府支行     

  户名:忻州市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      

  账号:04680001040003829 

  我局委托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忻府分局对王**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王**于2022年10月22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忻府分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王**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原平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忻府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2 

    

  抄送: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忻府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