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污染源监管 > 行政处罚 > 做出的处罚决定
时间:2022-06-24 大 中 小
忻环罚字〔2022〕2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西俊燕冶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02099882970U
地址:山西俊燕冶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俊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4月11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4月21日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4月7日14:00-15:00烟尘排放浓度为17.79mg/m³、15:00-16:00烟尘排放浓度为15.19mg/m³、16:00-17:00烟尘排放浓度为11.66mg/m³、17:00-18:00烟尘排放浓度为11.41mg/m³,超出烟尘排放限值5mg/m³;
4月8日0:00-1:00烟尘排放浓度为10.77mg/m³、1:00-2:00排放浓度为8.43mg/m³、2:00-3:00排放浓度为7.61mg/m³、3:00-4:00排放浓度为7.60mg/m³、4:00-5:00排放浓度为6.43mg/m³、5:00-6:00排放浓度为5.75mg/m³、6:00-7:00排放浓度为5.20mg/m³、8:00-9:00排放浓度为7.28mg/m³、9:00-10:00排放浓度为6.56mg/m³、10:00-11:00排放浓度为5.51mg/m³、11:00-12:00排放浓度为5.56mg/m³、12:00-13:00排放浓度为5.13mg/m³、13:00-14:00排放浓度为5.54mg/m³、14:00-15:00排放浓度为10.23mg/m³ ,超出烟尘排放限值5mg/m³。
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4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忻环罚告字〔2022〕16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忻环听告字〔2022〕10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以上事实,由我局2022年5月7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第二项的规定,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执法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我局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4月7日、4月8日烟尘排放浓度超标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4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忻州忻府支行
户名:忻州市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
账号:04680001040003829
我局委托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忻府分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忻府分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原平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忻府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7日
抄送: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忻府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