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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4 大 中 小
忻环罚字〔2022〕2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繁峙县兴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24751503936D
地址:繁峙县繁城镇笔峰村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二恩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3月28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4月8日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废气排放口监测点2022年3月20日19:00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39.72.m³,超出二氧化硫35mg/m³排放限值;你公司3月19日8:00烟尘在线监控设备故障超过24小时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4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忻环罚告字〔2022〕14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忻环听告字〔2022〕8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以上事实,由我局2022年6月1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执法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我局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废气排放口监测点2022年3月20日19:00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39.72.m³,超出二氧化硫35mg/m³排放限值,你公司3月19日8:00烟尘在线监控设备故障超过24小时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忻州忻府支行
户名:忻州市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
账号:04680001040003829
我局委托忻州市生态环境局繁峙分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22年7月9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忻州市生态环境局繁峙分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代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忻府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9日
抄送:忻州市生态环境局繁峙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