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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4 大 中 小
忻环罚字〔2022〕2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忻州市忻府区部落小静彩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02099882970U
地址:忻州市忻府区秦城乡部落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班小静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3月8日、4月1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4月8日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2022年3月26日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东部监测区域监测技术保障中心对你单位厂界噪声进行了执法监测。3月30日监测结果显示,由于你单位夜间处于停产状态,本次监测对昼间厂界噪声进行了监测,厂界周边布设3个点位,相邻住户院内布设1个点位,监测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一中2类标准限值,昼间标准限值 60dB(A),你单位除2号点位监测结果达标外,其余3个点位监测结果均超标。
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违反了《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我局于2022年4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忻环罚告字〔2022〕13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以上事实,由我局2022年5月7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两个点位噪声超标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8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忻州忻府支行
户名:忻州市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
账号:04680001040003829
我局委托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忻府分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22年7月9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忻府分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原平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忻府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9日
抄送: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忻府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