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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4 大 中 小
忻环罚字〔2022〕2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襄县浩宇锻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215587130500
地址:忻州市定襄县神山乡卫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史灯峰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3月21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4月16日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公司未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台账。
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4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忻环罚告字〔2022〕12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以上事实,由我局2022年5月6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未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台账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忻州忻府支行
户名:忻州市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
账号:04680001040003829
我局委托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定襄分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22年7月9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定襄分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忻府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忻府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9日
抄送: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定襄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