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污染源监管 > 行政处罚 > 做出的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忻环罚字〔2022〕20号)

  时间:2022-06-24        大    中    小     

  忻环罚字〔202220 

  行政处罚决定 

    

  忻州市忻府区金丽园种植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40902MA0MCEAL6B 

  地址:忻州市忻府区忻口镇永丰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未平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3月16日对你社现场检查、4月8日进行调查,发现你社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玉米烘干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资料,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于20224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忻环罚告字〔202211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以上事实,由我局2022年5月10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对你社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社玉米烘干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资料,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忻州忻府支行     

  户名:忻州市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      

  账号:04680001040003829 

  我局委托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忻府分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22年79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忻府分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原平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忻府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69 

    

      抄送: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忻府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