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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忻环罚字〔2022〕14号)

  时间:2022-05-07        大    中    小     

  忻环罚字〔202214 

  行政处罚决定 

    

  山西俊燕冶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02099882970U 

  地址:忻州市忻府区田村国营豆砂加工厂东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俊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1月10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1月18日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公司安装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设备未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4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忻环罚告字〔2022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忻环听告字〔20223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听证申请。以上事实,由我局2022年4月24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执法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安装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设备未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7.6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罚没款收第三联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忻州忻府支行     

  户名:忻州市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      

  账号:04680001040003829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向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原平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忻府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55 

    

  抄送: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忻府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