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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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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襄县瑞源锻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21666619416Y
地址:定襄县神山乡崔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月伟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12月1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12月11日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不正常运行脱硝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照相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我局于2020年2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忻环法告〔2021〕01号、01-1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以上事实,由我局2020年12月21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及申辩意见答复等证据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执法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我局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从事喷漆等作业工序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生产时喷漆房卷闸呈开启状态,未达到封闭要求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7.5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忻府区支行
户名:忻州市收费管理中心
账号:04680001040003829
我局委托忻州经济开发区建设环保部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忻州经济开发区建设环保部。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向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忻府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忻府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2月22日
抄送:忻州经济开发区建设环保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