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落实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忻环发(2015) 49号
关于转发山西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相关企业:
现将山西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晋环办发(2015]1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现就落实《通知》的有关具体问题要求如下:
一、各县(市、区)要将文件精神及时传达到相关排污企业,2015年6月1日起主要污染因子按调整标准征收排污费。
二、严格执行《通知》中具体问题的分类处置规定,确保差别排污收费政策落到实处。
三、应用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软件系统,加强排污单位基础信息库的建立和动态申报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环保部规定的排污费征收工作流程征收排污费。
四、对已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通过有效性审核的企业,应严格按照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
附:山西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忻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