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互动交流 > 局长信箱

my:标题 not set
写信人 写信时间 2020-06-23
信件内容 宁武同生同基煤业严重污染请忻州环保领导过问山西宁武薛家洼乡的同生同基煤业倾倒煤矸石,污染严重,破坏土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利用厂中厂、煤矸石污染。依据此规定,请忻州生态环境局局长派人落实调查是否污染?
回复状态 已处理 回复时间 2020-07-02
回复内容

关于宁武县同生同基煤业环境污染问题的调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
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同基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芝正,经营范围:矿产资源开采;煤炭开采;煤炭洗选、加工及销售,位于宁武县薛家洼乡黄草圪妥村南500米处,矿井生产能力为90万t/a,井田面积7.6805k㎡,涉及生产能力90万吨/年,2011年3月24日忻州市生态环境局批复了《关于对“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同基煤业有限公司90万吨/年兼并重组整合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标准”的批复》忻环函字〔2011〕第33号,2011年4月7日忻州市生态环境局批复了《关于确认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同基煤业有限公司90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工程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函》忻环函字〔2011〕第40号,,2011年8月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书(包含排矸场),2011年9月29日原山西省环保厅批复了《关于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同基煤业有限公司矿井90万t/a兼并重组整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晋环函〔2011〕2150号。
二、调查结果
关于举报同生同基煤业有限公司“倾倒煤矸石,污染严重,破坏土壤”问题,经调查,同生同基煤业有限公司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有有排矸场,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所示该排矸场位于公司东南侧约400内一处荒沟,主要生长荒草和少量低矮灌木,下游无敏感性建筑物,沟道呈东西走向,两侧及沟底为黄土覆盖,沟长300m,沟宽80米,沟深约60m,矸石沟占地面积2.5h㎡,最大堆高15m,库容36万m³,可容纳10年排矸量,周围无耕地,调查发现该公司产生矸石全部运往矸石场填埋处理,无外排现象,亦未发现破坏土壤现象。为防止暴雨侵蚀冲刷成为泥石流,在矸石场沟口处设置栏矸坝,对南北两端煤矸石堆整治护坡,使边坡坡度处于堆积稳定角后,采用带草填土、预埋草籽方法,进行临时护坡处理。矸石场顶面及每级护坡之间的马道上修建排水沟,汇集降雨,避免雨水沿坡面冲刷,各级相邻护坡之间设置上下台阶通道相连接。
该公司全部建有挡风抑尘网,并配备有4台20吨的洒水车不间断洒水、降尘,防止扬尘污染,并有一台黑猫清洗机用于定期清洗树木及道路尘土,未发现厂区扬尘污染。
三、调查结论
    举报问题不属实。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责成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宁武分局进一步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充分发挥网格长监管力量,加大各企业巡查排查力度,坚决杜绝出现污染环境现象。
二、要求该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格落实环保主体责任,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建立环保工作制度长效机制,加强污染防治工作,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