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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关于补充《忻州市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企业清单(民生保障类企业)》非采暖期措施的通知

  时间:2019-11-06        大    中    小     

  忻气防办发〔2019〕41号 

忻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补充《忻州市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企业清单(民生保障类企业)》非采暖期措施的通知 

  

原平市、定襄县、岢岚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减少重污染天气对人民群众健康和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根据省大气办有关要求,现就《忻州市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民生保障类企业非采暖期应急减排措施补充如下(见附件)。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对相关企业非采暖期重污染天气发布预警和启动应急响应期间的环境监管,确保应急减排措施的有效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忻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类工业企业措施补充清单 

 

忻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2019年11月1日          

忻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类工业企业措施补充清单

序号 县(市) 企业名称 厂址 行业类别 豁免原因 红色预警_减排措施* 橙色预警_减排措施* 黄色预警_减排措施*
1 原平市 国家电投集团山西铝业有限公司 西镇乡

 

北贾村委会

氧化铝 余热供暖约400万m2,约5万户 非采暖期,熟料烧成停产2条生产线,焙烧工序停产3条生产线,自备电厂SO2排放浓度低于 20mg/m3。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非采暖期,熟料烧成停产2条生产线,焙烧工序停产3条生产线,自备电厂SO2排放浓度低于 20mg/m3。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非采暖期,熟料烧成停产2条生产线,焙烧工序停产3条生产线,自备电厂SO2排放浓度低于 20mg/m3。
采暖期自备电厂SO2排放浓度低于 20mg/m3,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采暖期自备电厂SO2排放浓度低于 20mg/m3,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采暖期自备电厂SO2排放浓度低于 20mg/m3。
2 定襄县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复合材料厂 河四村 其他 余热供暖3.6647万m2,约500余户 非采暖期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非采暖期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非采暖期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采暖期: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采暖期: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采暖期: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3 岢岚县 忻州市鑫宇煤炭气化有限公司 第三沟村委会胡家滩 焦化 焦炉煤气制天然气气源保障类企业 采暖期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采暖期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采暖期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非采暖期延长结焦时间至48小时;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非采暖期延长结焦时间至48小时;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非采暖期延长结焦时间至48小时;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