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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时间:2023-11-09        大    中    小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结合我局生态环境工作实际,特制定此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全面覆盖、规范透明、问题导向、协同推进”原则,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全面实施生态环境监管对象日常监管随机抽查工作(以下简称“随机抽查工作”)。 

  二、目标任务 

  (一)创新环境监管模式,建立生态环境监管对象日常监管随机抽查制度。 

  (二)规范环境执法行为,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加强对企事业对象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精细化监督管理。 

  (三)将环境监管信息融入全市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加快形成公平、有序、诚信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三、实施步骤 

  (一)完善“一单两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本部门权责清单情况修订调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简称“一单两库”)。 

  1.抽查事项清单。依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日常监督管理需要,制定“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重点对被抽查对象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2.检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查以生态环境系统为基础数据库,建立完善动态信息库,并及时更新基础数据库污染源台账信息,加强基础数据库的日常操作和管理。 

  3.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依托全国环境监察队伍管理平台,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及时更新人员信息。 

  4.实行动态管理。对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及“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确保监管对象齐全、检查人员合格、监管事项合法。 

  (二)启动随机抽查 

  1.确定抽查比例。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执法检查人员数量、行政区面积、污染源数量、污染源环境守法状态、环境质量和群众投诉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原则上,同一年度内同一执法单位对同一污染源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特殊监管对象,不受此约束。 

  重点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域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域2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重点排污单位开展一遍巡查)。 

  一般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至少按照1:5的比例(在编在岗的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至少按照1:10的比例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 

  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域20%的特殊监管对象进行抽查,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域25%的特殊监管对象进行抽查。 

  2.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执法检查人员名单由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本单位执法检查人员执法证件编号随机抽取确定。对执法检查人员较少的地区,可以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从本部门与所辖地区下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联合检查,也可以探索实施跨区域联合抽查。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再次由系统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三)开展实地检查 

  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抽取后,由抽查单位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实地检查。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照片等资料,应当作为执法全过程的证据进行记录备案。检查结束后,抽查单位应及时填报抽查结果(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等)。 

  (四)加强结果运用 

  1.建立抽查公开制度。抽查结果应及时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途径进行公开。为使抽查结果更直观,按季度抽查项目,并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公开上一季度抽查结果;公开的内容包括随机抽查工作完成情况,抽查的污染源名称、抽查时间、违法事实、惩治措施等。 

  2.推进随机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抽查单位要将抽查结果作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绿色信贷、失信联合惩戒等重要依据。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双随机”抽查制度。合理调配现有环境执法资源,健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对环境监管对象进行随机抽查的同时,实现执法检查人员的随机选派。随机抽查对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开展现场抽查时,应使用移动执法设备,完整记录执法检查的依据、对象、内容、结果等事项,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二)加大查处力度,建立与社会信用体系接轨制度。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对随机抽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环境监管对象立即改正,提出整改要求,做到发现一起,公开查处一起,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蓝色、黄色、红色的,加大抽查检查频次。 

  (三)建立随机抽查保密制度,严守保密规定。制定完善随机抽查工作的保密规定。在现场抽查工作实施前,随机抽查名单应对被抽查对象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违反保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泄密者本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暂扣或收回环境监察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四)强化联动抽查,提高执法效能。环境监管对象涉及多个检查事项的,可结合实际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制定联合抽查计划,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避免重复抽查或多头抽查,形成左右、上下联动。 

  (五)建立抽查信息公开、信息共享制度。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