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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明节期间全面禁止野外祭祀用火、增强安全意识、切实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决定

  时间:2020-04-02        大    中    小     

   

  (2020年3月30日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有效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全市林草资源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树立文明祭祀新风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忻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如下决定: 

  一、清明节期间全面禁止野外祭祀用火,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品进入坟区、墓地,禁止在坟区、墓地焚烧纸钱、冥币、香烛等祭祀用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全面禁止城镇街道祭祀用火,禁止在城乡道路、广场、居民区、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焚烧纸钱、冥币、香烛等祭祀用品。 

  二、倡导文明绿色殡葬、祭祀,转变传统祭扫观念,摒弃陈规陋习,积极推进分散祭祀、家庭悼念、异地追思、敬献鲜花、网络祭扫等绿色低碳祭拜形式,提倡精神祭拜,减少现场祭拜、踏青祭拜。 

  三、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各级人大代表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移风易俗,做“告别陋习,文明祭祀”的带头人,营造文明祭扫的社会氛围。 

  四、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和新闻媒体,应当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公民增强绿色祭祀、绿色殡葬意识,养成安全、文明的殡葬、祭祀习惯。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回应群众诉求,结合实际制定安全、绿色、文明、方便群众的祭扫举措。 

  五、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执法管理体制,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职责,确保防火网格监督全覆盖。 

  六、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防火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履职尽责,对失职渎职的要严肃追责。 

  七、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对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妨碍防火工作人员正常管理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侮辱、殴打管理人员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