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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大力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全力服务项目建设

  时间:2020-02-20        大    中    小     

  2月14日,市生态环境局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联合出台了落实建立项目建设“七个一批”推进机制的配套生态环境改革实施意见,从审批到监管全过程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改革,努力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积极构建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控新体系。

  ——审批监管做到无缝衔接。意见要求各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局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提出的“一枚印章管审批”和建立项目建设“七个一批”推进机制,强化“转型为纲”“项目为王”理念,按照“权责统一”“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厘清权责关系,分工协作。各县(市、区)审批局依照本县(市、区)《划转权力事项清单》受理审批事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审批监管告知式衔接机制,做到及时衔接。

  ——深入推进环评审批改革。加速推进规划环评:高标准完成区域空间生态环境“三线一单”编制工作,为构建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控新体系奠定基础;加快推进各级各类开发区(园区)规划环评编制工作。

  实施区域环评审批改革。对已获批的忻州、原平、繁峙、静乐、岢岚、定襄6个省级开发区,待取得省生态环境厅规划环评审查意见后,应先行开展区域环评审批改革试点;对未列入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除未来可能出现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较大的项目,以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外,采取环评豁免管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网上备案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报告表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可共享环境现状、污染源调查等资料,简化项目环评工作内容;剥离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内容以及依法由其他部门负责的事项,取消审批前置;简化总量管理,对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不再需要出具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削减方案,对需要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承诺在开工建设前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取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实行企业自主验收。

  其他各级各类开发区(园区)、城市建成区“标准地”在取得省生态环境厅或市、县审批局出具的规划环评审查意见后,可同步实施区域环评审批改革。

  ——完成排污许可证登记核发。根据《山西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方案》要求,各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局抓紧落实我市2017年至2019年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的火电、造纸等33个行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证核发登记工作,确保年底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排查无证排污企业,督促企业及时申领,并加强日常监管,对未按要求及时申领许可证和未按许可证排污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审批局负责受理、委托第三方审核,对满足条件的企业及时发证。市审批局负责核发《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属于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县审批局负责核发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全部由企业自行填报,无需申领排污许可证,之前与此不一致的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文件即时废止。

  ——加强污染型项目全程管控。各县(市、区)审批局在服务“七个一批”项目落地,提高审批效率的同时,对“矿山开采、化工、钢铁、水泥、焦化、球团、洗煤、选厂、电镀、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废旧资源回收”等破坏环境污染型建设项目应严格环境准入,防止经济发达地区向我市转移“两高一资”项目,在审批受理、办结后及时移交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各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实行污染型项目开工情况月报制度,监督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遵守生态环境保护规定情况,项目建成后,督促企业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按期完成竣工环保验收,确保运营期污染物达标排放,并满足区域生态环境管理要求,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