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标题 not set | |||
写信人 | 写信时间 | 2020-06-23 | |
信件内容 | 宁武同生同基煤业严重污染请忻州环保领导过问山西宁武薛家洼乡的同生同基煤业倾倒煤矸石,污染严重,破坏土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利用厂中厂、煤矸石污染。依据此规定,请忻州生态环境局局长派人落实调查是否污染? | ||
回复状态 | 已处理 | 回复时间 | 2020-07-02 |
回复内容 |
关于宁武县同生同基煤业环境污染问题的调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 |